可依照“国税函〔2005〕1097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专用发票,继续实行预缴增值税的办法,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应于下期增购专用发票时,按次抵减。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预缴税款抵减的审核工作
(一)纳税人发生预缴税款抵减的,应自行计算需抵减的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减申请。
(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经审核,纳税人缴税和专用发票发售情况无误,且纳税人预缴增值税余额大于本次预缴增值税的,不再预缴税款可直接发售专用发票;纳税人本次预缴增值税大于预缴增值税余额的,应按差额部分预缴后再发售专用发票。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的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余额。
请问一般纳税人购买超限量发票用不用预缴税款
更新:2021-04-06 13:19 发布者IP:119.123.1.188 浏览:0次![](http://img4.11467.com/2021/03-13/827248647.jpg)
- 发布企业
- 深圳市巨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商铺
- 认证
- 资质核验:已通过营业执照认证入驻顺企:第4年主体名称:深圳市巨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40300MA5F5JK149
- 报价
- 请来电询价
- 关键词
- 超限量
- 所在地
-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富泉新村北区23号710
- 联系电话
- 13342958290
- 手机
- 13342958290
- 联系人
- 李先生 请说明来自顺企网,优惠更多
- 请卖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