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内外资实行差别待遇政策是返程投资的重要原因。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很大程度上取消了对外资企业的优惠,但外商投资企业在诸多方面仍享有特殊待遇,其中包括税收减免、土地和水电等基础设施方面的价格优惠、借用外债和资本汇出方面的政策便利等。由于内、外资企业处于不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内资企业往往通过“返程投资”实现内资变外资,从而在政策上也享受到优惠待遇。
返程投资过程中,首要进行的就是设立境外公司。根据投资者不同需求,可以设立一家或多家境外公司,通过不同架构形式实现投融资目的。而注册离岸公司或香港公司是设立境外公司的蕞主要形式。境外公司成立后,再通过新设或并购等形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从而实现返程投资。
发展委经过多年的监管实践,已经积累了非常丰富的审核经验,并在实践中保有适度的灵活性。对于存在特殊性的交易安排,发展委会予以高度关注,并要求境内企业进行充分披露,甚至提供额外书面说明。但是只要境内企业能够说明该等特殊交易安排的合理性、必要性,且辅有充分的证明文件,非常规安排应不会成为发展委申报的实质性障碍。另一方面,在与标的公司和卖方谈判交易结构和交易文件时,我们也建议投资人股东对于发展委、商务部等中囯政府审批的申报时间、可行性等因素予以充分考虑,以顺利依约完成项目交割,避免出现技术性违约的情形。
ODI申报方式
我司拥有丰富的协助企业进行ODI备案经验,根据以往接触的各种案例,针对ODI审批有下列三种比较常见的申报方式:
1. 独立申报
如单个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一个境外公司,则其需向注册地省级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提出ODI审批的申请。
2. 共同申报
两个以上的境内机构投资者拟共同投资同一个境外公司,则应当由持股比例或投资金额较大的投资者在征得其他投资者的书面同意后作为主申报人,在取得其他境内机构投资者的申请资料后,共同向主申报人注册地的省级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提出ODI审批的申请。
3. 联合申报
如两个以上境内机构投资者共同在境内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联合ODI申报主体”),以该等联合ODI申报主体向主管部门递交ODI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