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申请条件:
1.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是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3.具有与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设施和相关系统。
4. (二)具有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知识,或者依法经过考核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技术人员至少二人。
申请变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的材料:
1.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名称、网站名称、IP地址等)中批准项目
2.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基本项目(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
3.网站提供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基本信息(服务方式、服务项目等)。
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七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八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
第九条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所登载的药品信息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