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亮点之一,海南QFLP制度对内外资实行无差别待遇,允许“内资管外资”和“外资管内资”的业务模式,且对内资、外资基金管理企业的要求一致。
一、海南QFLP企业设立流程:
1、确定落地园区
目前私募类主要落地园区在基金小镇,优惠政策多,且对于企业有五年免租政策,需要实际经营的企业不要错过。
2、海南QFLP企业推荐函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基金企业的注册登记。除海南QFLP企业外,海南省设立的其他基金管理类企业/基金类企业办理注册登记程序前,亦需由省直属相关职能部门或市县人民政府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推荐函,这充分体现了海南QFLP制度内外资无差别待遇的制度优越性,即海南QFLP企业与其他内资基金管理类企业/基金类企业适用同样(或口径更宽松)的前置推荐函流程。
3、海南QFLP企业注册登记
在材料齐备的情况下,完成线上名称核准及材料审核通过后,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领营业执照。
4、海南QFLP企业外汇登记及账户开立
需委托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办理外汇登记、开立资本金账户、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托管账户等。
二、海南QFLP管理人的设立条件
(1)《海南QFLP暂行办法》对海南QFLP管理人的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境内外股东/合伙人资格无明确限制或规定。
(2)《海南QFLP暂行办法》对高管资格作出限制性要求:至少2名具备下列条件的管理人员:
a)有5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
b)有2年以上管理职务任职经历;
c)有在境内从事股权投资经历或在境内金融机构从业经验;
d)在Zui近5年内无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型企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人员。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法人机构的,则该机构的管理人员一并视为管理人员。
(3)名称要求: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行业表述应当标明“股权投资管理”字样。
(4)托管行要求:应当委托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备资金托管能力和资质、在海南省设有分支机构且为二级分行级以上(含二级分行)的银行机构或具备资金托管能力和资质的券商作为项目资金托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