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是指主要向中低收入人群和小微企业提供的融资服务,以增加此类群体的收入或就业机会的金融活动。小额贷款的金额一般在1000元以上,且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
小额贷款可从多个角度划分类别,常见划分有按贷款期限划分、按贷款属性划分、按贷款用途划分。按贷款期限的不同可分短期贷款、中短期贷款、中期贷款、长期贷款;按贷款属性的不同可分为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按贷款功能可分为个人消费贷款、经营性贷款。小额贷款还可从贷款利率、贷款渠道、贷款主体等角度划分。
关于设立海南小额贷款公司的受理条件和应提交的材料
一、受理条件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2.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公司”字样;
3.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具有特殊从业技术能力和经验的发起人,经批准可以提高其持股比例,但蕞高不得超过40%。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内上市公司、国际小额信贷组织及省内大型国有企业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不受蕞高持股比例的限制;自然人合计持股比例可提高至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60%;
4.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搞级管理人员,以及具备相应砖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5.有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和企业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6.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1.弟一大股东必须为企业;
2.净资产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3.近3年连续赢利,且3年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4.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近3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5.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6.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7.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小额贷款公司其他出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自然人作为出资人的,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收入状况良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无犯罪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2.其他企业或社会组织作为出资人的,必须合法设立且出资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或犯罪记录;近3年的财务状况良好,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四)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搞级管理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拟任搞级管理人员应从事金融类相关工作3年以上,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含大学专科)学历;
2.拟任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从事经济、金融类相关工作3年以上,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含大学专科)学历。
二、材料清单
(一)封面及目录(封面应印有“关于海南XX小额贷款XX公司的备案材料”,并标注注册地址);
(二)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备案申请书及备案表,包括:拟设小额贷款公司的机构名称、拟任法定代表人、拟注册地址、拟注册资本和申请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三)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表,包括:股东名称(姓名)、证件号码、出资额和股权比例等;
(四)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各入股法人股东简介;
(六)各入股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的户籍地派出所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七)各入股法人股东的企业信用报告;
(八)弟一大股东需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入股前三年的审计报告,其他法人股东需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入股前两年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应载明该公司的股东构成情况(境内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复印件即可);
(九)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简历、户籍地派出所提供的无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
(十)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十一)股东协议书;
(十二)股东承诺书;
(十三)拟任董(监)事和搞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表。申请表内容包括姓名、拟任职务、工作简历、从事金融工作时间和蕞高学历及学位等。拟设小额贷款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应至少设董事3名,监事1名;为股份制公司性质的,应至少设董事5名,监事3名;
(十四)拟任公司董事、监事、搞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复印件、从事金融业务经历证明(搞级管理人员需提供)、学历证明及职称证件(申请材料中涉及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出资人的,若为外国投资者,提交材料需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若为港澳地区投资者,提交材料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并分别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若为台湾地区投资者,提交材料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海南省公证员协会核验);
(十五)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股东关联关系的标准,出具的股东之间关联关系的法律意见书);
(十六)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许通知书》复印件;
(十七)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