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区环境卫生管理
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居住区的环境卫生,不得在楼道、地下室过道等公共部位或公共场所堆积物品。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便民原则,规定居民区生活垃圾投放倾倒的地点以及拉运时间和方式。
已实行生活垃圾袋装分类投放、收集的单位和社区居民,应当按照分类标准的要求分类投放、密闭存放,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区环境卫生管理局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收集,并运送至指定的垃圾处理站(点)。
居民产生的大件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定时、定点投放,环境卫生服务单位应当定时收集。
居民区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业主委员会或
环境卫生服务单位应当及时监督
装饰、装修公司或业主运至指定的消纳场所。
居民区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者应当及时清除。
在城市建成区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集中投放倾倒垃圾的站(点)以及拉运时间和方式。
村组应当逐步实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
村民应当自觉维护村居环境卫生,不得在院落以外的公共区域堆积物料。
村民饲养的家禽家畜,应当按照规定圈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