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应当按生活垃圾日产生量自行设置密闭垃圾收集容器,做到日产日清,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环境卫生经营服务资质
环境卫生服务企业资质
环境卫生服务资质证书
环境卫生清洗保洁服务资质
环境卫生行业经营服务资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并采取措施,防治污染环境。
生活垃圾的处理应当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进行,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并达到国家无害化标准要求。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已确定的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区住建局委托相关单位负责收取,统筹用于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理以及相关建设等。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应当按照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自行处理。
餐厨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具备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漏、自动装卸等功能。
工业垃圾、医疗废弃物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妥善处置,不得混入其他垃圾。
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申报建筑垃圾数量、运输路线、运输车辆、处理场地等事项。
在城市道路上运载各类垃圾、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飞扬。
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