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基金将不再合规?
《备案须知(2018版)》第.一条明确了私募基金从事委托贷款或者信托贷款的,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从事,均不会被认定为私募予以备案。第二条则将“经常性、经营性的民间借贷活动”堵在门外,从事这类活动的基金不能备案。
第三条的关键词是“无条件刚性回购”、“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和“挂钩”。对此,中基协相关人士表示,这条强调的是基金的投资性质,而非打着投资旗号从事借贷活动。第四条明确了私募基金相冲突的业务包括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不予备案。本条中谈到了投向的资产包括收(受)益权。中基协相关人士表示,此前发现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利用收(受)益权进行私募基金备案,投向的是冲突业务,这是2018年“伪私募”zui常见的变种方式。
前4条主要对投资标的做出要求,而第五条则是强调通过搭架构的方式,也就是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只要穿透底层资产是以上四种类型的,也均不予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