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不能超一家托管人不得用合同免除法定职责
管理人通道化、多管理人职责混乱、个别管理人从事非私募业务等现象一直是私募市场的痛点问题。此次《备案须知(2019版)》明确托管人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免除法定义务。针对不同组织形式的基金提出差异化托管要求。而考虑到嵌套SPV投资更易出现的风险,协会对该架构下的私募基金提出更明晰的托管要求。
在管理人职责中,提到管理人不得从事与私募投资基金有利益冲突的业务。要求管理人不得将应当履行的受托人责任转委托。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不得超过一家。
针对托管人,本次要求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免除其法定职责。在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责时,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履行托管职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托管人在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以及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对于私募投资基金,通过公司、合伙企业等特殊目的载体接投资底层资产的,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
托管人事前掌握资金划转路径,事后获取并保管资金划转及投资凭证。为了确保管理人配合,《备案须知(2019版)》强调管理人应当及时将投资凭证交付托管人。
实际上,《备案须知(2019版)》也对合格投资者做了明确要求。本次提到管理人不得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投资基金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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