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据规则和zui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国外公司在国内打官司,必须委托中国律师办理,同时需要对相关证据和委托书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对于国内公司来说,其工商登记文件一般是营业执照,但是“营业执照”是我国特有的称谓和公示文件,在国外是没有这种称谓的文件,因此目前司法实践中外国公司需要证明其实体资格可以提供以下文件:注册证书或商业登记证,周年申报表或董事股东名册。境外公司工商登记文件公证认证流程:首先由当地公证人公证,然后送外交部认证,zui后送中国驻境外领事馆认证。如不方便回境外办理,可以委托代理。
香港公司的文件,民事文书直接拿到国内是无法使用的。香港的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先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然后公证文书必须经过中国法律服务(xxx有限公司「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才能送往中国内地使用。『zui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在大陆地区公证员协会办理公证文件的转递手续时, 当事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当事人为法人的,提供介绍信,另外提供公证书正本原件, 并说明转递文书的使用部门、使用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