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是私募基金行业的精英,除了应当具备基金行业的从业资格之外,还应当具备与岗位相匹配的专业能力以及诚信与自律的道德要求。根据协会颁布的相关规定,我们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任职要求具体总结如下:
1、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2、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协会可以要求其说明在关联机构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关联机构兼职的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3、对于在1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管理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
4、管理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
5、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Zui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6、对从公募基金管理机构离职,转而在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任职的基金经理实行同样3个月的“静默期”要求,即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募基金机构离职未满3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
7、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8、禁止外部人员进行“挂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