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基金会的基本材料和条件:
1、成立申请表;
2、章程草案;
3、验资正明和住所正明;
4、理事名单、身份证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简历;
5、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基金会或者说慈善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盈利性法人。作为一种基本的社会组织和制度形态,基金会不同于政府、企业,也有别于一般的非营利组织,公益性、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和基金信托性是基金会的基本特征。
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在理事会任职。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第九条规定,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如需成立省级基金会,须由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或省委、省政府授权的组织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申请人按照其拟定的业务范围自行确定业务主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