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
(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
(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第九条规定,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如需成立省级基金会,须由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或省委、省政府授权的组织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申请人按照其拟定的业务范围自行确定业务主管单位。
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其实,各级的民政部门审批的时间和难度都有一定的不同,不同的省市的要求和政策也有区别。包括省级基金会的注册条件、注册资本、流程、以及注册时间都各有不同,建议要详细咨询当地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