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后,邹某某律师根据私募证券基金和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的不同特点,分别就工商注册地址与实际办公地址、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经营范围和业务开展、股权结构及集团化运作等问题。
一、条件:
注册深圳私募股权牌照分享了新的监管要求、监管口径和实操经验。其中,重点针对“冲突业务”、“无关业务”及《私募新规》兜底的豁免情形做了说明。
二、要求: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禁止行为,邹野律师通过案例讲解,重点分析了《私募新规》对自融行为、不公平对待投资者、未按约定进行信息披露、以收取费用名义牟取非法利益、注册深圳私募股权牌照私募基金老鼠仓等行为的禁止要求,以及这些要求与《基金法》《私募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相关规定之间的勾稽关系和配套适用。
三、费用:此外,针对《私募新规》将QFII/RQFII归为当然的合格投资者这一利好政策,邹野律师结注册深圳私募股权牌照合他自去年年底证监会开放QFII/RQFII投资私募基金以来的实务经验为参会者着重分析了QFII/RQFII在合格投资者与投资者适当性这两个维度下的异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