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一、条件:
条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注册深圳私募股权牌照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解读】制定依据:《募集行为办法》上位法是《证券投资基金法》注册深圳私募股权牌照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即证监会105号文),需要说明的是:
二、要求:1、105号文年底可能会被《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条例》所代替,届时本办法也会进行相应的调整;
2、本办法属于自律性规则,只有中基协可以依次对会员进行监管或处罚,其他机构或机关均无权援引。
三、费用: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注册深圳私募股权牌照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统称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