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实操建议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
自证监会于2020年12月30日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私募若干规定》”)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于2021年6月9日发布《关于加强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从业人员资格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以来,基金业协会对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与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重大事项变更审核趋严,反馈问题趋细化。根据我们近期办理的关于已登记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实操案例,本文将分享基金业协会常见的反馈问题以及应对之道。
一、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名称和经营范围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已废止)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邺化经营原则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对于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的机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在2020年12月30日之前,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与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重大事项变更,如果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相关字样,基金业协会认为是符合要求的,允许新登记和重大事项变更。
根据新出台的《私募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日前无论是新申请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登记或已登记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发生重大事项变更,基金业协会均会反馈要求按照《私募若干规定》修改名称及经营范围领取新的营业执照。对此,当已登记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发生重大事项变更时,如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符合旧规,却不符合新规,我们建议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修改名称及经营范围,名称上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等字样,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如认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仅是进行法定代表人这一项的变更,基金业协会有可能不反馈要求整改名称和范围,则是低估了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规范管理的决心。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缘由、内部决议及工商核准情况
针对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变更,基金业协会通常会反馈关于法定代表人变更缘由、内部决议及工商核准情况。
关于法定代表人变更缘由,建议承办律师与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离职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访谈,了解清楚法定代表人离职的缘由并判断是否具备合理性。
关于内部决议,建议审查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蕞新的章程,注意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需经过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
蕞后,关于工商核准情况,承办律师可以要求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提供工商核准变更登记的资料,以核查其是否完成了工商核准手续。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合规性
关于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合规性,基金业协会往往会反馈是否需履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程序、向投资者披露以及向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信息备份系统披露。
对此,建议承办律师核查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产品的基金合同中对前述问题的相关约定,例如:对于在基金运行期间,发生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否需履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程序,以什么方式(微信、电子邮件、传真、网站或第三方服务机构登陆查询等)向基金投资者进行披露。还需核查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是否按照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要求,向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信息备份系统披露。
四、新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从业资格情况、劳动合同及社保情况、兼职情况
(一)新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从业资格情况
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包括考试和认定两种方式。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基金从业资格考试,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二、或科目一和科目三均可以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基于篇幅原因,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投资基金》等科目考试方式获得基金从业资格以及通过认定方式获得基金从业资格不在此详述。
对于新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从业资格情况,需要审核新法定代表人获得基金从业资格方式、是否已经在该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从业资格注册及是否完成每年度学习培训。
(二)新法定代表人劳动合同及社保情况、兼职情况
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法定代表人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不得在与私募业务相冲突业务的机构兼职。
目前法定代表人在关联的私募机构、法定代表人参股的企业及与私募业务不相冲突业务的机构兼职是相对普遍的现象。基金业协会未明确禁止前述三种情况的兼职,但基金业协会往往认为法定代表人身兼数职没有足够的精力以及可能存在关联交易、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情况。在实操中,基金业协会通常会要求法定代表人在申请机构专职工作,要求与申请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在向基金业协会上传专项法律意见书时需将法定代表人的劳动合同以及社保证明文件上传到基金业协会Ambers系统。
五、新法定代表人、现任职高管及投资人员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的职业操守和专邺胜任能力
对于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变更,基金业协会往往会反馈新法定代表人、现任职高管及投资人员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的职业操守和专邺胜任能力。而对于专邺胜任能力,基金业协会通常要求提供新增法定代表人及现任职高管、投资人员近三年内连续六个月以上可追溯的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证券类产品的证明材料或股票、期货等交易记录,不含模拟盘),要求律师在专项法律意见书中详细陈述新增法定代表人及现任职高管、投资人员管理的基金或者个人账户投资或者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自营账户投资的资金规模、投资期限、投资业绩、组合投资及获益情况等。
对此,针对申请机构管理的基金,一般需要申请机构提供基金产品近一年的对账单、基金合同、申请机构决策委员会或基金经理投资决策书面记录、Ambers系统关于产品备案的信息(产品名称、产品编码、产品类型、成立时间、到期时间、组织形式、基金份额等)以及近一年的基金产品净值报告,充分证明申请机构管理的基金时间、管理规模以及管理业绩表现。
其中,针对现任职高管、投资人员管理的个人账户投资,一般需提供个人证券账户对账单,该对账单能反映统计日期、客户名称、证件号码、资金规模、资金余额、资产总额,充分证明现任职高管、投资人员投资时间、投资规模以及投资业绩表现。
而针对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自营账户投资,同样需提供营账户对账单,该对账单能反映统计日期、客户名称、证件号码、资金规模、资金余额、资产总额,充分证明申请机构现任高管、投资人员管理自营账户资金的时间、管理规模以及管理业绩表现。需要有相应的投资决策文件、任职证明、劳动合同、社保记录以及工资发放流水等,充分证明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自营账户由公司基金经理、投资人员进行管理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