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
(1) 公司式。通过成立股份制投资公司,按股份制公司运作和管理,以公司资本承担有限责任,但缺点是其存在着双重征税的问题,既要企业缴纳公司税费,也要缴纳分红个人所得税。
(2) 契约式。通过发行收益凭证来募集资金,建立信托契约关系,进行代理投资。具休做法是:先选择一家银行作为托管人;募集到定数额的资金即开始运作,定期开放,并定期公布净值和办理赎回;为了吸引投资者,尽量降低手续费;更多强调管理企业人根据业绩表现收取管理费。其优势是避免重复征税,缺点是设立和运作不灵活。
(3) 有限合伙制。基金管理人作为一般合伙人,负责基金的运作,并对合伙基金负有无限责任,投资者都是有限合伙人,只对出资部分承担责任。由于基金管理人承担无限责任,构成了强制责任约束,促使基金管理人履行诚信义务,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基金管理的企业道德风险。
(4)私募风险投资基金(Venture Capital,即VC),主要投资于那些初创型企业,风险很大,如联想投资、软银、1DG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