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保证登记数据私募股权公司转让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
(四)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股权公司转让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私募股权公司转让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百零一条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份额独立于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自有财产。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私募股权公司转让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份额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投资人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份额。
(二)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百条 基金私募股权公司转让销售支付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划付,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安全、及时划付。
百零二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投资顾问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私募股权公司转让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百零三条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以电子介质登记的数据,是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归属的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份额出质的,质权自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私募股权公司转让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