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 《办法》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基本实现了证券基金业务活动中信息技术相关市场主体监管的全覆盖。因此《办法》正式稿海南私募股权牌照代办第二十六条原则性表述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重要信息系统部署以及所承载数据的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等规定。
该条款进一步提升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资源的利用效率,也有利于信息技术建设基础较好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多元化发展。”
(1) 基金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和证券海南私募股权牌照代办信息服务机构差别化的监管规则
信息技术子公司经证监会备案后可为其他金融机构提供信息技术服务。
1. 监督管理
《办法》强化了信息技术日常监管力度, 明确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新建或更换重要信息系统所在机房、证券基金交易相关信息系统,应当在开展海南私募股权牌照代办相关业务活动的五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报送有关资料,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在报送年度报告的同时报送年度信息技术管理专项报告,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按照证监会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材料等要求(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1. 《办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 适用海南私募股权牌照代办范围如下:
(1)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借助信息技术手段从事证券基金业务活动, 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为证券基金业务活动提供信息技术服务,适用《办法》。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和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但不包括期货公司和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海南私募股权牌照代办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信息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基金业务活动提供重要信息系统的开发、测试、集成、测评服务以及重要信息系统的运维、日常海南私募股权牌照代办安全管理服务的机构。
(2) 证券基金专项业务服务机构借助信息技术手段从事证券基金业务活动的,参照《办法》执行。证券基金专项业务服务机构是指从事公开募海南私募股权牌照代办集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