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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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7、资金来源广泛,如富有转让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个人、 风险基金、杠杆收购基金、 战略投资者、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

投资方式说。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转让私募基金管理人前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即采用此说,规定:“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转让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5日起实施。

  【解读】生效日期:自2016年7月15日起转让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给了从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近3个月的缓冲期,这是极为不易的。就目前证券投资基金理论研究的状态来看,这恰好是此一领域颇为模糊和具争议的。 我国《公司法》第12条在限制转让私募基金管理人普通公司对外转投资比例的特别赋予以投资为业的公司不受限制的转投资能力。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

  受托人被视为法律上的所有人其实只是一种带有比喻意义的说法,即受托人可以像所有人一样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处分,其目的是为了方便有关信托财产转让私募基金管理人交易的进行。”

  

  第三十条 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转让私募基金管理人诱导性陈述。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第三十六条 募集机构在开展私募基金募集业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转让私募基金管理人机构采取暂停私募基金备案业务、不予办理私募基金备案业务等措施。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5日起实施。

  

  (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百零五条 基金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转让私募基金管理人客观公正,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开展基金评价业务,禁止误导投资人,防范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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