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适用政策
政策内容:自国务院批准设立综合保税区之日起,对拟入区企业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等,在确保海关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可享受综合保税区税收政策。
问:什么是提前适用政策?
答:根据综合保税区管理规定,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自用机器设备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但是根据国务院批复文件规定,只有在综合保税区验收合格后才可享受相关税收政策。但是部分企业希望为尽快投入生产,在国务院批准后设立综合保税区后就开始投建厂房、购置机器设备等,将享受政策的时间节点提前至国务院批准之日。
问:主要能解决企业什么问题?
答:
01
提前享受综合保税区相关税收政策。
02
突破企业必须在综合保税区封关运作后才能享受政策优惠的限制。
03
企业入驻区内后,可尽快进口相关设备,并进行安装调试活动。
问:进口相关设备后是否可以用于生产?
答:不可以。
问:区内的委外加工业务已经开展多年。此次政策与以往有何不同?
答:前期区内企业承接境内区内的委托加工业务,需满足因国内技术无法达到产品要求的条件,须报经商务部批准,但是现实中目前极少有国内生产工序技术达到产品要求,因此政策实施受益企业不多。2018年4月,海关总署发文将准入条件放宽,允许区内企业可以利用已解除海关监管(监管期限为三年)的免税设备开展委托加工业务,海关对委托企业按增值部分征税,但是在具体准入条件方面仍然限制较多,该项业务并未大范围开展。此次决定进一步放宽区内加工制造企业开展该项业务的准入条件,允许该项业务在全国综合保税区范围开展。
问:政策突破点在哪里?
答:取消现行委托加工业务对企业准入条件、生产工艺、设备适用条件等方面的限制。
问:综合保税区内生产制造的手机、汽车零部件如果内销到,有什么便利措施?
答:根据现行规定,综合保税区内销的货物,如果属于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应当申领相应的许可证件。对于实施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如移动通信产品、发动机及关键部件、汽车产品、机械设备等商品,则需要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件。目前,我国综合保税区集聚了大量IT企业以及部分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其产品虽然在国内生产,但是由于属于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在改革前,区内企业内销时仍然需要出具自动进口许可证件。
为了便利综保区企业内销,促进综保区内加工制造的产品便利对接,对综合保税区内生产制造的手机、汽车零部件等重点产品,视同于国内生产货物销售,销往可无须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这一举措将有利于企业简化手续和减少成本,扩大内销比例,也有利于更多企业进入综保区内开展业务。同时,也不会对进口商品管理秩序造成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