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此也作了类似的规定以上立法对收购上市公司的程序要求十分严格,当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试图通过买壳上市方式退出资本时,需要花费较长时间来制造壳资源,从而延长了企业上市的时间,不能迅速退出。很多企业都达不到上市的资本要求。当创业企业试图收购上市公司来实现买壳上市时,根据上述《证券法》关于海南私募基金管理人代办收购到达一定份额要进行报告的规定,创业企业要履行繁琐的程序。
具体而言,目前在中小企业上市方面还是存在着如下诸多法律障碍:
第,公司股本的限制。《证券法》第5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并且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大部分被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普遍成立时间较短,规模不大。
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企业中所占有的股份往往大大超过5%,而证券市场的行情又是瞬息万变,如果投资机构所持股份每减少5%就必须做相应的报告海南私募基金管理人代办并按规定等待,必然会错过佳的价格导致投资收益下降。
第五,上市公司的收购程序复杂,不利于被投资企业在境内买壳上市“。
在中国海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企业欲通过IPO在国内上市退出还面临其它一些法律障碍:
第,目前为止中国没有完整配套的规范外企上市的法律法规体系,《证券法》并没有专门限制外企上市,但在中国当前的环境下却无海南私募基金管理人代办法得出“法不限制即可为”的结论。事实上,中国的法律法规对国内上市的标准很高。深圳证券交易所推出了中小企业板,支持科技企业上市,但中小企业板块与主板的主要区别在于它的运行独立、监察独立代码独立、指数独立,它所遵循的法律法规和发行上市标准与主板是一样的,其上市门槛与主板相差无几,这使得大批中小企业直接被拒在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