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池指令2006/66/EC是欧盟制定的一项电池的法规,旨在减少有害电池及蓄电池的产量,提高旧电池及蓄电池的回收、处理及循环再造率,增加收集及回收电池及蓄电池废弃物的数量。涵盖了所有的电池种类(成员国安全及军事装备所用电池、太空用电池除外)。较只适用于含若干镉、汞、铅的旧电池指令91/157/EEC,范围有所扩大。主要内容有:
(1)禁止电池中汞含量超过0.0005%(汞含量超过2%的纽扣电池除外);禁止便携电池和蓄电池中的镉含量超过0.002%(报警系统、医疗设备及无绳电动工具用电池除外)。
(2) 市场上所有耗用的电池均需要回收。2012年9月的回收率至少应达25%,2016年9月的回收率至少应达45%。
(3)电池的再利用率在2011年应达到以下目标:铅酸电池及蓄电池至少为65%,镍镉电池及蓄电池至少为75%,其他电池及蓄电池至少为50%。
(4) Zui终用户需要通过以下方式被告知:
经由宣传材料,告知电池或蓄电池中的物质对环境及人体的潜在影响、废弃电池弃置时的收集及回收方法;
在销售点直接被告知;
在电池上进行可视标识,应涵盖以下信息:回收标志,电池或蓄电池的容量、化学符号Hg,Cd和Pb(若汞、镉和铅的含量分别超过0.0005%、0.002%和0.004%)。
(5)电池生产商(包括在成员国市场出售电池的每家生产商)必须承担回收及处理费用。若电器或电子产品内装有电池,该生产商也被视为“电池生产商”。电池生产商须在其出售电池的欧盟成员国注册。
电池CE认证是指电池通过欧洲电池指令规定的主要要求,过了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和制造商,许进入欧盟市场销售。
一般的第三方检测公司都可以做测试。
2020年12月10日,欧盟发布新电池法草案,拟废除欧盟现行的电池指令,将其关于电池的管控要求从“指令”转变为“法规”,计划建立新的电池监管框架。该草案将电池重新划分为便携式电池、汽车电池、电动汽车电池及工业电池四类。新电池法草案仍保持欧盟现行电池指令中对电池中汞元素和镉元素的限制,但对限制条件和豁免条件拟进行技术更新。
欧盟于2006年9月26日颁布的《电池指令》(2006/66/EC)已于2008年9月26日生效,其中对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禁止生产和销售汞含量超过0.0005%的电池或蓄电池;禁止生产和销售镉含量超过重量0.002%的便携电池或蓄电(豁免除外)。
若电池、蓄电池存在以下情况:镉含量>0.002%,或铅含量>0.004%时,需按照如下图进行标识,并标注该元素的符号。电池指令对于标识尺寸也有明确规定,且化学符号所占的面积至少为带叉轮垃圾桶标志的四分之一。
本次有害物质新的限制要求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