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
条摇为贯彻落实《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 深府金发也2012页12 号) , 规范深圳市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 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摇本规程适用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申请受
理、审核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摇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 以下简称“ 领导小组冶) 负责试点申请工作, 由市政府分管领
导担任组长, 成员单位由市经贸信息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
办、前海管理局、市发改委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等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第四条摇为提高审核效率,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设立审核
通道, 简化审核流程, 确保我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
工作、有序、规范进行。
第五条摇试点工作按照“ 审慎、择优冶的原则, 申请设立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人, 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
一:
( 一) 在其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 具备自有资产规模不低
于一亿美元或者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二亿美元;
( 二) 持有香港证监会( 或境外金融监管部门) 颁发的资产
管理牌照;
( 三) 世界股权投资机构( 机构评选发布的资产管
理规模世界排名0 名) 。
第六条摇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
资管理企业、试点企业以及试点托管银行的, 应向领导小组办公
室提出申请。
第七条摇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常年受理, 定期组织领导小
组成员单位集中认定, 并在启动程序后30 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第八条摇经认定符合条件的,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业务资
格文件。
第九条摇经认定的企业凭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业务资格文
件, 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 一) 到市经贸信息委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二) 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 三) 到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办理外汇结算手续;
( 四) 入驻前海的, 到前海管理局办理入驻手续。
第十条摇申请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均
注册在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