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开发资助,研发资助,高新补贴,高企培育入库,科研补贴,研发补贴
资助条件及标准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上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企业;
(二)上年度研发费用不低于100万元的企业或研发费用不低于50万元的规模以上企业;
(三)企业已向税务部门办理上年度加计扣除申报;
(四)国家统计法规要求填报科技统计报表的企业应填报科技统计报表;
(五)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资格的企业应当评价入库;
(六)企业诚信记录良好。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确定入库条件,公布入库企业名单。培育期为三年,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自动出库;三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入库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未获得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资格;
(二)符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当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评审成绩达标线。
对符合第七条规定的申请单位,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核定后申请单位上年度研发费用,实行阶梯资助,具体资助金额根据当年申请单位数量和预算规模确定。
单个申请单位年度内资助资金低不少于10万元,高不超过300万元。
立项拨付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科技研发资金支出预算,编制和发布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申请指南。
未按照申请指南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建立跨部门工作协商机制,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申报材料进行核查。
核查要点包括下列事项:
(一)与市税务部门核查企业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情况;
(二)与市统计部门核查科技统计报表填报情况;
(三)与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税务师协会核查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鉴证报告或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备案情况;
(四)核查企业诚信及风险情况;
(五)综合企业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申报的研发费用,核定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企业名单以及资助金额,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日。公示期间的异议处理按照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示期满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下达立项文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资金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拨付。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不签订合同书或者任务书,资助资金由获得资助的企业统筹用于本单位研发活动。
《新管理办法》资助方式由原来按比例资助调整为阶梯资助,高资助金额由1000万元调整为300万元。根据研发费用分档情况,资助金额设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阶梯资助具体情况如下表。高资助金额调整至300万元,对具备较强融资能力的大企业整体资助力度下降,但对具备一定研发实力且急需发展资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其资助比例高提升到20%,加大了资助力度,增加了资金占比,构建了良好的创新生态环境,避免因资源配置不均衡形成的马太效应,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