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研究开发审批内容
为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发展,对本市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开展研究开发活动的企业,针对其2020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情况,予以事后补助。
二、企业研究开发设定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〇五号;
(二)《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发〔2016〕7号;
(三)《深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9〕1号;
(四)《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深科技创新规〔2021〕5号。
三、企业研究开发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
结合当年度申请单位数量和预算规模,分5个档次、以阶梯式形式确定具体资助金额。单个申请单位年度内资助资金低不少于10万元,高不超过300万元。
审批方式:
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审批机关审定。
四、企业研究开发审批条件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证时间为2018-2020年)和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企业;
(二)企业2020年度符合加计扣除口径的研发费用不低于100万元或规模以上企业2020年度符合加计扣除口径的研发费用不低于50万元;
(三)企业应当向税务部门办理2020年度加计扣除申报;
(四)国家统计法规要求填报科技统计报表的企业应当完成2020年度科技统计报表填报;
(五)申请企业未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五、企业研究开发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原有系统账号已停止使用,需使用“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账号进行登录。
(二)2020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应符合以下要求:1.由具备独立执业资格,2018年9月9日以前成立,2018年9月9日至今无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备案;2.研究开发项目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和计算比例按照《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政策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科研诚信承诺书原件(详见附件4)。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七、审批受理机关(一)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二)受理时间:(按申报顺序,分批处理):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21年9月13日-2021年10月18日(截止至18:00)。申报时无需提交纸质材料,申报单位在申报时间内在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完成提交即可。(截止至18:00)。八、审批决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九、审批程序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提交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评审(或审计)――送统计部门核对数据——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共同下达资助资金。十、审批时限每年一次,成批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