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申请条件
(1) 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合规性审查申请条件。
1.依法取得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已开展1年以上(含1年),并按规定进行了自评。自评得分80分以上(含),各A级要素自评得分60分以上(含);
3.自申请之日起一年内未发生死亡或爆炸、火灾、泄漏、中毒等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万元的生产安全事故。
(2) 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合规性审查申请条件。
1.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并运行2年以上(含)或90分以上(含)的在审查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并经市安全监察部门批准后,可申请审查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
2.在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一定量危险化学品的化工企业)的过程中发生的,经营5年以上(含5年)且自申请之日起三年内未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或10人以上重伤事故,或爆炸、火灾、泄漏等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中毒事故。
(3)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合规性审查的条件。
1.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并运行2年以上,或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集团公司推荐,省安监部门同意,可申请一级企业复审;
2.无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含承包人事故)、10人以上重伤事故(含承包人事故)、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含承包人事故)自申请之日起5年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与评级管理及工作程序
(1) 评估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制定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公布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名单。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局负责对所辖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制定《二、三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引》,公布所辖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名单。市地方安全监督局负责组织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公布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名单。
(2) 评估机构
广西化工注册登记处受自治区安监局委托,负责对我区二级危险化学品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进行考核。地方市级安全监督局可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确定评估机构,负责本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评估工作,或自行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对不具备设立考核机构条件的地区,可以委托自治区级考核机构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