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FLP这些外资进来的LP设立的境内基金是否可以投外资限制禁止的领域?
根据本文第yi条“对QFLP基金的设立要求”一节第7项(即《QFLP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QFLP基金不得在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针对国家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要符合《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规定。
六、QFLP、QDLP和人民币基金有没有可能在一个基金池实现本外币自由转化操作?
目前国内各试点的政策都是要求管理人分别设立QFLP、QDLP和人民币基金,有的试点要求较严,如北京《关于本市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的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未经批准,试点基金(QFLP)不得使用募集的资金在中国境外进行投资”。海南试点相关政策中,在《QDLP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QDLP管理人应“运用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境外,不得使用本试点额度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但并未找到类似北京试点的明确禁止QFLP向中国境外投资的规定。
综上,目前国内政策没有涉及如何同时把QFLP、QDLP和人民币基金设立在同一个基金池并实现本外币自由转化的操作,该模式属于架构体系创新,对于是否同一个基金同时满足QFLP、QDLP和人民币基金设立要求就能实现在一个基金一体化同步设立仍需与当地政府机关进一步探讨。
结语
我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草案)》全力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立法,争取赋予海南更大立法权和改革自主权,体现了国家对海南自贸港法治建设的高度重视,也意味着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地位以及海南在进口关税等方面的系列优惠政策,未来都将有法律制度的依据和支撑。
本次出台的《关于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明确和细化了我国对海南金融业的支持政策,国家金融支持政策与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结合,将从政策和法律双维度保障和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推动建立以贸易自由便利和投资自由便利为重点的自由贸易港政策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