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所有权人可以直接向当地房屋安全鉴定中心或第三方鉴定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在申请登记后须填写《房屋安全鉴定申请(委托)书》,确定被鉴定房屋的基本情况,以及申请鉴定房屋的目的和要求。
房屋鉴定委托人须知安全鉴定的服务流程:
一般的鉴定流程如下:受理申请、签订房屋安全鉴定合同、上门查勘、内部作业、领取报告;对于复杂的鉴定一般申请受理签订鉴定合同之后实行初勘、现场检测、复勘,分阶段提交鉴定报告。
申请房屋安全鉴定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1)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申请鉴定委托书;
(2)产权人提供产权证复印件;集体土地上的所有人提供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使用人提供租赁证复印件;相关利害人如系个人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利害人如系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以上资料缺失,个人请提交房屋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证明。单位请提交主管部门证明。
(3)被鉴定房屋的地质勘察、原结构设计、施工、竣工等相关技术资料;
(4)鉴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技术资料(涉及司法鉴定由司法单位提交委托鉴定书)。
《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办法》(深建规〔2020〕5号)对以下内容予以明确:
一是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由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内的鉴定机构进行。
二是使用满二十年的房屋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排查;在设计使用年限内,A类房屋每十年排查一次,B类房屋每五年排查一次,C类房屋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治理。
三是排查机构一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负责按照排查具体流程统筹开展排查工作,排查报告应当加盖排查专用章、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章,并有排查人员、审核人、批准人签字。
《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深建规〔2020〕6号)对以下内容予以明确:
一是鉴定机构和人员应满足的条件,从事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或者集体资金支付房屋安全鉴定费用以及涉及公共安全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机构实行名录管理,以及进入名录应满足的条件。
二是鉴定机构应确定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的内容和范围,编制专项方案,实施现场调查、检测、分析、验算、评定等工作,依据现行的规范和标准检测鉴定报告,采用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备案。
三是市、区主管部门对鉴定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根据群众投诉、媒体曝光、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情况,进行鉴定机构信用信息的动态管理。如鉴定机构存在重大失信行为的,由市主管部门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关于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抗震鉴定的规定: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第二十条已经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检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关于房屋安全鉴定检测的内容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标准。
第十二条已建成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计划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
(一)《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甲类和乙类建筑工程;(二)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房屋建筑工程;(三)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房屋建筑工程。鼓励其他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计划的房屋建筑工程产权人,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经鉴定需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限期内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未加固前应当限制使用。
第十三条从事抗震鉴定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鉴定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产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抗震加固设计与施工,并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抗震加固应当与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产权人的房屋维修计划相结合。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应当进行抗震加固。
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加固,应当注意保持其原有风貌。
第十六条已按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或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各种人为因素使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能力受损的,或者因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导致荷载增加或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产权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抗震验算、修复或加固。需要进行工程检测的,应由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