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2017年年底发布了《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针对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
商务部于2014年9月出台了新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实行“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并引入了负面清单的管理理念,除在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投资实行核准管理外,其余均实行备案。以此引导境外企业守法合规经营、强化道德规范、履行社会责任、加强与当地利益文化融合,实现互利共赢。
ODI备案核准管理的范围
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 敏感类项目包括:
(一)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
(二)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
(一)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
(二)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
(三)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
(四)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包括:
(一)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
(二)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
(三)新闻传媒;
(四)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调控政策,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敏感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ODI备案核准备案管理的范围
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 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