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基金
第十一条试点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型、合伙型或契约型等形式。
第十二条试点基金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认缴出资金额/初始募集规模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等值外币) ,出资方式于货币形式;
(二)试点基金的投资者应符合本办法第四章规定,且投资者人数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试点基金境外投资应按境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如需履行境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的,应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试点基金可以基金财产开展如下投资业务:
(- )境外非上市企业的股权和债券;
(二)境外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股票和债券;
(三)境外证券市场(包括境外证券市场交易的金融工具等) ;
(四)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
(五)境外大宗商品、金融衍生品; 详情可咨询秦经理
(六)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