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该怎么定?私募备案管理人代办联系方式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简称中是否必须添加“私募”二字?是Zui近经常被问到的问题。
“机构简称”,是一家私募申请机构需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基协”)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AMBERS系统”)填报的必备信息之一。这个简称会伴随着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以及后续的展业经营。“机构简称”与“机构全称”对应,设置的意图主要在于经营展业中的便利化管理,也便于投资者识别。
对于“机构全称”的要求,目前的规则是比较清晰的。
工商注册层面,私募申请机构的全称需包含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这几个要素,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不得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内容。
基金合规层面,按照2021年1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及2021年1月26日中基协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私募申请机构的名称中应标明“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或“创业投资”字样。在2021年1月8日之前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如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也需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名称和经营范围的调整。
实务中,我们了解到,部分地区的工商管理部门还要求已登记的私募管理人在发生任一工商登记(备案)事项时即触发名称、经营范围调整(即名称、经营范围中需增加“私募基金”字段,同时,以专业化经营为原则剥离其他非私募业务,如删除早年注册时保留的“投资咨询”等字段),因此,相关私募管理人在进行工商登记事项变更时,务必与所在地监管部门进行预沟通,合理安排好变更流程。
对于“机构简称”,目前并没有具体的规定予以明确。
据我们的观察与统计,此前,以“字号+投资”或者“字号+资本”字段作为机构简称的情况比较常见,并且多为私募股权类基金管理人。随着上述私募管理人名称规则的发布,申请机构在“机构简称”的字段选择上也发生了不小变化:基于机构全称的字段要求变化,很多申请机构往往会选择以“字号+私募”或者“字号+基金”字段作为机构的简称。事实上,在实务中,保留“字号+投资”或者“字号+资本”字段作为机构简称也仍然可行,我们Zui近操作的几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业务中,中基协并未作出要求必须在机构简称中包含“私募”或“基金”字段的反馈。
此外,“机构简称”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私募申请机构在通过管理人登记审核后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变更在中基协报备的“机构简称”,操作也较为简单,在AMBERS系统进行“管理人信息更新”即可。并且,按照中基协2021年9月29日发布的《关于调整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填报事项的通知》,“管理人信息更新”已取消此前一年四次的次数限制,管理人填报后将自动办理,即提交即通过。
总体上,“机构简称”原则上还是由基金管理人根据自己的展业需求和偏好来自行确定,可以在机构全称的字段范围内选择,也可以在保留机构字号的前提下搭配其他字段设定,但需注意避免触及私募“冲突业务”或带有“集团”、“金控”等存在误导投资者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