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贸港营商环境大家有目共睹,私募基金管理机构QDLP政策的成功落地,相对于上海及深圳等地的QDLP制度,放宽了低出资、出资缴付时间等门槛性要求,更加注重QDLP基金管理企业的内控管理、关联方资质等实质性要求,并将募得资金购汇或直接以人民币形式对境外投资标的进行投资的制度安排,成为海南自贸港中国企业走出去新的桥头堡。
海南QDLP优势:
1、《QDLP暂行办法》中要求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或等值外币,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中任一主体或上述任一主体的关联实体近1年未受所在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门槛较低。
2、《QDLP暂行办法》中规定试点基金境外投资范围包括:境外非上市企业的股权和债券、境外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股票和债券、境外证券市场(包括境外证券市场交易的金融工具等)、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境外大宗商品和金融衍生品等,投资范围较广。
3、《QDLP暂行办法》明确提出,在未超过海南省QDLP总额度的前提下,单家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额度申请和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度无限制,试点相关单位将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确定批复的试点额度。
4、《QDLP暂行办法》明确规定,QDLP试点企业对外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且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发起成立多只试点基金,可在其设立的各基金之间灵活调剂单只试点基金对外投资额度,各单只试点基金对外投资额度之和不得超过经试点相关单位批准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对外投资额度。
QDLP相关注意事项:
1、QDLP基金管理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前述主体的关联实体应为下列企业:经所在地监管机构批准从事投资管理业务或资产管理业务,具备所在地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件的金融企业,或具有良好投资业绩且管理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基金管理企业;
2、QDLP基金管理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前述主体的关联实体净资产应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资产质量良好,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3年以上,且具有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近1年未受所在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目前海南的QDLP对外投资试点,获批试点投资额度为50亿美元。想要从事有关QDLP项目的企业应抓住此次机会,落户海南。想要了解更多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