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居民在国内外资助特殊目的公司前,应向外汇局申请在境外或境外合法资产或权益登记境外投资外汇。境内居民出资合法资产或者权益的,应当向外汇局或者企业资产或者权益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登记;境内居民出资境外合法资产或者权益的,应当向外汇局或者企业资产或者权益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登记;
外国投资外汇登记,应提供下列真实性证明资料:境内居民个人。
(一)书面申请必须附上国内居民个人在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
(三)特殊目的公司注册有关文件,并将有关文件提供给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例如股东名册、认购人名单等)。
(四)境内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境外投融资的决议(未成立的企业,提供权益所有者同意境外投融资的书面说明)。
(五)境内居民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境外投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者权益,或者有境外资产或者权益合法持有的文件。
(六)如果上述信息未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信息是否一致,则要求提供的额外信息。
内资单位是根据外汇局规定发放的。
境内居民在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后方可进行后续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