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2日,《欧盟官方杂志》发布了指令(EU)2019/957,对REACH法规的附录XVII进行了以下修订:(3,3,4,4,5,5,6,6,7,7,8,8,8-三氟甲基辛基)硅烷三醇和TDFA。该指令具有完整的约束力,并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自2019年7月1日起生效。
REACH法规附件XVII修改如下:
73。
(3,3,4,4,5,5,6,6,7,7,8,8,8,8-三氟甲基氟辛基)硅烷三醇 其单-,二-或三-O-(烷基)衍生物(TDFA) | 1.2021年1月2日以后,不得以喷雾产品中含有机溶剂的混合物的重量计等于或大于2 ppb的浓度单独或以任何组合形式向公众出售。
2.就本条目而言,“喷雾产品”是指为打样或浸渍喷雾应用而销售的气溶胶分配器,泵喷雾剂,扳机喷雾剂。 3.在不影响欧盟有关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包装和标签的其他规定的实施的情况下,对含有(3,3,4,4,5,5,6,6,7,7,与第1款所述的有机溶剂混合使用的8、8、8-三氟乙基氟辛基)硅烷三醇和/或TDFA,必须在市场上标明且不可磨灭:“仅供用户使用”和“吸入致命”。与象形图GHS06。 4.安全数据表第2.3节应包含以下信息:“(3,3,4,4,5,5,6,6,7,7,7,8,8,8,8-三氟甲基氟辛基)硅烷三醇和/或浓度等于或大于2ppb的任何单-,二-或三-O-(烷基)衍生物以及喷雾产品中的有机溶剂,仅供用户使用,并标记为“吸入致命”。 5.第1、3和4款中提到的有机溶剂包括用作气溶胶推进剂的有机溶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