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6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发布《关于适用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该通知再次重申了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
由上述监管要求可知,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进行备案。
二、可以向不同的投资人收取不同的管理费吗?
答:针对投资者具备特殊身份(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人跟投、长期投资于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产品的投资者等)或其对基金起到的或可能起到的积极作用,部分管理人会给予部分投资者一定的管理费率优惠,对不同投资者收取不同的管理费。
为了明确后续的收费安排及顺利通过基金备案,建议管理人可事先明确适用差异化管理费率的条件以及对应的费率安排,同时考虑合伙企业份额确认、收益分配等条款在实操过程中是否能保障差异化安排的顺利执行,减少因合伙协议约定不统一而引发的纠纷。
三、募资中间方想收费,是否构成对外虚构交易?中间方是否需要什么资质?
答:看中间方的资质,如为券商等取得基金销售资质的机构,则管理人需与该类主体签署基金代销协议,对方的义务为代管理人销售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等。
如果基金销售、代销机构在销售私募基金产品时没有尽到相应义务,投资者可要求销售方在其过错范围内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如对方仅为普通企业,则管理人与该类主体签署《咨询协议》或《顾问协议》,对方的义务仅为推荐投资人,终仍由管理人进行合格投资者的确认,推荐成功后管理人予以相应的返点奖励。在此类情形下,对方无资质要求。
关于是否构成虚构交易,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是否与资金募集中间方签订书面协议,协议是否就费用计算有明确约定的且合理的公式;
2、费用支付比例及金额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超过管理费收取比例与金额;
3、双方沟通过程是否留痕,就资金募集中间方提供的投资者具体信息、终认缴或实缴金额、应当支付的费用等双方是否签署书面确认文件,同时,是否有价款支付凭证。
在我们看来,若签订了正式书面协议,且就费用计算与支付进行了明确合理约定,并终由双方确认签署有关投资者具体信息、认缴或实缴金额、根据协议约定的计算公式应当支付的费用等文件的,通常不认为构成虚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