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关于非营利组织的政策、法律不断更新与完善;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民营资本愿意将收益回馈社会。在政策与实践的背景下,设立慈善基金会从事公益活动进入更多人的视野。本文从法律和实践的角度,介绍当前国内设立慈善基金会的相关问题,为业界提供参考。
基金会
目前,涉及基金会的立法主要包括《民法总则》(2017年7月1日生效)对基金会的定位、《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6月1日生效)关于基金会组织与活动的整体规定、《慈善法》(2016年9月1日生效)对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从事慈善活动的规定。三部法律法规基本构建了当前我国基金会组织与活动的主要法律依据[1] 。
1.1 基金会的法律性质——《民法总则》中的基金会
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角度看,基金会是非营利法人类别下的捐助法人。这意味着,基金会以财产设立,不向出资人、会员等分配利润,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民法总则》第87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第92条第1款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基金会不仅在存续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会员分配利润,其终止时也不得向上述人员分配剩余财产。其终止时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民法总则》第95条)。
1.2 基金会的基本分类——《基金会管理条例》中的基金会
《基金会管理条例》也确认基金会的非营利法人性质,并明确其目的为从事公益事业,规定:“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第2条)。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按照是否可面向公众募捐,可分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其中,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又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2]对于不同类型的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原始基金等方面有不同要求,下文将进一步介绍。
1.2 基金会的基本分类——基金会申请办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