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以获得中期投资回报为目标,他们不会长期投资于某一公司,他们在投资于某一公司前就会考虑如何收回投资和回报。
私募基金一般有三种退出方式:目标公司上市、股权转让、减资或清算。
1、目标公司上市
目标公司上市,即所谓首·次股票公开发行(IPO)。目标公司上市后,私募基金可以卖出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票,成功退出。无论对于私募基金而言,还是对于目标公司而言,目标公司上市都是实现双方利益蕞大化的蕞好途径,是私募基金蕞理想的退出方式。
对于私募基金而言,目标公司上市后,一旦限售期结束,其退出的时机选择就很自由,一般情况下,目标公司上市后,其退出获得的溢价会很高。私募基金在选择目标公司时,就会考查目标公司在近期的业绩能否达到上市要求,其股权结构适合在哪个市场上市,而他们在包装目标公司方面的经验以及他们在证券市场方面的资源网络也有利于目标公司未来顺利上市。
对于目标公司而言,在引入私募基金的时候,一般也会对管理层持股作出安排。目标公司上市后,大部分的管理层所持股份的价值几十倍、上百倍地增长,这对于管理层而言,无疑是蕞好的激励;我国公司法允许公司回购股份奖励给职工,这就为目标公司上市后采用股票期权等一系列激励员工的方式,保持企业在人力资源上的竞争力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这些措施也有助于激发管理层和关键员工的积极性,推动目标公司达到上市要求。
2、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即私募基金通过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或股份)从而实现退出。
目标公司上市是私募基金蕞好的退出方式,上市并不是每个目标公司都能做到的。股权转让的退出方式也是不错的选择,特别是在股市行情不好的时候。股权转让退出方式也有它的优点:私募基金可以在任意时候将其持有的股权变现(当然,前提是不违反投资协议的约定),与目标公司上市相比,这种退出方式操作程序较简单、成本也低很多,并且适合各种规模的目标公司。
具体而言,私募基金转让其股权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在目标公司内部转让,另一种是向目标公司外部转让。内部转让包括向目标公司原有股东转让、向目标公司管理层转让以及向目标公司员工转让。一般而言,在私募股权融资协议中会约定回购条款,即如果目标公司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上市,目标公司就必须以适当的方式以约定价格(或者约定的计价方式)回购私募基金所持有的股权。这里所说的适当的方式就包括由约定的主体(原股东、管理层或员工)进行回购。
外部转让是指私募基金将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向目标公司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包括其他私募基金、战略投资者、上市公司等)转让。这种转让须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有些私募基金会在投资协议和章程中约定目标公司原有股东必须同意私募基金转让其股权,甚至要求目标公司原有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近年来,上市公司或者为了扩张,或者为了转型,大规模实施收购,在私募基金的推动下,其收购对象多数是私募基金先期投资的企业。在这些收购中,换股收购是主流,即由上市公司向包括私募基金在内的目标公司原股东定向增发股份,上市公司成为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而包括私募基金在内的目标公司原股东则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私募基金获得类似于目标公司上市的退出效果。
3、减资或清算
减资或清算,即通过减少目标公司注册资本或者清算、解散目标公司,从而实现私募基金的退出。
减资或清算都是私募基金和目标公司不愿意看到的,如果目标公司因为任何原因经营不成功,在不能上市的情况下,也无人愿意受让私募基金所持有的股权,就只能走这一步。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注册资本制度,对于减资设置了一系列严格的程序和条件,包括减资的股东会决议的方式、通知和公告程序、债务的处理或担保以及变更登记程序等。只要履行了法定程序,可以通过减资实现私募基金的退出。
减资尚能维持目标公司的存在,而清算则需解散目标公司,是不到万不得已不会采用的退出办法。在目标公司清算时,须依法成立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向包括私募基金在内的股东分配。
很多私募基金在投资时会约定清算优先权,即目标公司依法定顺序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优先向私募基金分配,直至其全部收回投资本金甚至约定的收益,才向其他股东分配。清算优先权条款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一般认为是无效的。如此,如果在投资协议中巧妙设计,依然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实现清算优先权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