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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理概述
以《民法典》通过为标志,保理合同实现了从无名合同到有名合同的突破,这是立法层面对保理业务的肯定,也是适应我国保理业务的快速发展以及优化营商环境的迫切需要。保理合同章节共计九条规定,但从定义、合同内容和形式、履行环节、有无追偿权分类、受偿顺序、债权转让规则适用等方面搭建了保理的基本规范架构。尤其明确了未来应收账款可转让,虚构债权、禁止转让约定不得对抗保理人等司法裁判关注点。
二、保理实质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从上述条文可知,保理涉及“三方主体+两份合同”,即保理关系由债权人、债务人及保理人(银行、商业保理公司)三方主体组成,涵盖基础合同关系、保理合同关系两种法律关系,具体表现形式如下:
三、保理分类
(一)根据是否对债权人(保理申请人)享有追索权
1、有追索权保理:指保理人仅提供包括融资在内的金融服务,在应收账款无法收回时,保理人有权向债权人追索已付融资款项或者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
2、无追索权保理:指保理人在债务人未能按时支付应收账款时,其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而不能向债权人追索。
(二)根据是否及时通知债务人转让事宜1、公开型保理(明保理):指在签订保理合同或在保理合同项下所明确的每笔应收账款转让时立即将债权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该转让即对债务人产生约束力。
2、隐蔽型保理(暗保理):指在保理合同签订后,保理人或债权人都未将应收账款转让立即通知债务人,仅在约定期限届满或约定事由出现后,再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
四、缺少发生应收账款转让环节,保理合同的性质、效力如何?
债权人转让应收账款不仅是保理法律关系成立的基本要件,也是保理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根本性特征。保理人通过受让应收账款,取得对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只是债权人与保理人签订了保理合同,保理人便向其支付了保理融资款,缺少了债务人的参与,原本三方保理关系转换成了两方的借贷关系,故在保理人起诉债权人要求归还保理融资款本息的时候,债权人通常以“名为保理、实为借贷”的思路进行抗辩。故在此种情形下,保理合同的性质和效力究竟如何,且从法院裁判观点中一一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