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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3日,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意见的公告。清单规定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有13项业务或行为,包括租赁物低值高买、高值低租等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的交易行为,以及提供或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等。
新注册融资租赁公司不得兼营商业保理业务。现有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新增商业保理业务,相关存量业务合同到期后自然终止。
而融资租赁公司是否能兼营商业保理业务,一直是融资租赁行业和商业保理行业关注的重点。
上述细则如正式印发,意味着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保理业务的监管趋势可能变化。
一、融资租赁与商业保理业务的爱恨纠缠
保理业务的起源于贸易融资,尤其是国际贸易融资中。据英国历史,早在1400年前,保理业务就是英国商业活动的一部分。
现代商业保理业务Zui早起源于19世纪末的美国,当时的保理业务是高速增长的纺织业的主要融资形式。
中国的保理业务起源于20世纪末,1993年中国银行成为我国第一家开展保理业务的机构,但此时的保理业务为银行保理业务。直到2005年,瀛寰东润国际保理有限公司在天津滨海新区营业,我国拥有了第一家专业国际商业保理公司。
商业保理业务是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是一整套基于保理商和供应商之间签订的保理合同的金融方案。该金融方案包括融资、信用风险管理、应收账款管理和催收服务。
供应商与保理商之间进行应收账款权力的转让;保理商需要对采购方进行资信调查,判断其信用额度,并在有需要的情况下,在到期时进行催收。Zui简单的例子,当采购商无法付款给供应商时,保理商会根据保理合同付款给供应商。
对于商业保理业务的规定,在2009年3月,商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印发的《关于推动商业信用销售健康发展的意见》中,首次提出“开展商业保理业务试点”。
而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兼营商业保理业务”的规定,Zui早于2013年出现在上海自贸区,随后推广到全国各地。
从法律角度看,融资租赁保理的实质为出租方将其拥有的债权装让给保理方。融租保理业务模式一般有三种:普通租赁保理、售后回租保理、结构性融租保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