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协定成员国名单包括:
东盟10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新加坡、文莱、柬埔寨、老挝、缅甸、越南)、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15个成员国。
印度暂未加入。
协定由东盟10国发起,邀请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6个对话伙伴国参加,旨在通过削减关税及非关税壁垒,建立一个16国统一市场的自由贸易协定。
谈判于2012年11月正式启动,涉及中小企业、投资、经济技术合作、货物和服务贸易等十多个领域;
七年间,经过3次领导人会议、19次部长级会议,28轮正式谈判;
2019年11月4日,第三次《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领导人会议发表联合声明,宣布15个成员国结束全部文本谈判及实质上所有市场准入谈判,将启动法律文本审核工作,印度因“有重要问题尚未得到解决”而暂时没有加入协定。
RCEP货物贸易关税减让承诺分几类?降税模式有哪些?
①RCEP货物贸易关税减让承诺分为两大类。
“统一减让”
即对其他缔约方的同一产品适用相同的降税安排,采用这种模式的8个国家包括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新加坡、文莱、柬埔寨、老挝和缅甸。
“国别减让”
即对其他缔约方的同一产品适用不同的降税安排,采用这种模式的7个国家包括中国、韩国、日本、印度尼西亚、越南、菲律宾和泰国。
②降税模式主要包括四种:
协定生效立即降为零
过渡期降为零
部分降税
例外产品
RCEP特定原产地规则主要有哪些?
1.区域价值成分标准
标准为“区域价值成分40%”的货物,当其计算出来的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时,该货物能够获得RCEP原产资格。
2.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前2位税号改变(CC)、前4位税号改变(CTH)、前6位税号改变(CTSH)。
3.加工工序标准
化学反应。适用化学反应规则的货物,如果是在一缔约方通过化学反应制备的,应当视为原产货物。
4.选择性标准
以上三类标准中两种或以上的组合。
怎样理解背对背原产地证明?
背对背原产地证明是指原出口缔约方已经出具原产读证明后,相关货物在中间缔约方又进行了包装、装卸、仓储、拆分、贴标以及其他RCEP允许的操作,由中间缔约方出具的原产地证明。背对背原产地证明适应现代国际物流的需要,有利于货物在成员间运输、物流分拆,而不影响其原产资格。
比如,澳大利亚出口一批享有RCEP项下原产资格的铁矿石8000吨,澳大利亚签证机构为该批货物签发了原产地证书。该批货物在新加坡进行分拆,其中4000 吨发往韩国,4000吨发往日本。在RCEP项下,新加坡海关可以依据澳大利亚签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签发背对背原产地证书,分别显示分拆后的出口数量。韩国和日本的进口商则可凭借背对背原产地证书分别在本国申报进口享惠。
RCEP与我国已实施的自贸协定在原产地规定方面的差异有哪些?
1.原产地证明的形式更丰富。
2.累计规则的适用范围更广。
3.区域价值成分计算方法增加。
4.微小加工和处理的规定更细化。
5.背对背原产地证明实用性更强。
6.直接运输规则更便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