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式
法目的】 为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规范
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职责,承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属地责任,督促各类股东履行补充资本的义务,对省级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
对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应予以配合,履行属地责任。
省级人民政府授权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的,应当确保下级人民政府具备相应监督管理能力。地方金融组织的审批权限不得下放。
第五条【监管协调机制】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协调,促进中央与地方在金融监督管理、风险处置、信息共享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协作。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地方政府
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促进地
动,金融委办公室对涉及跨区域监督管理协作的事项进行统筹协调,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给予支持配合。
第七条【监督管理保障】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队伍建设,提升监督管理人员的专化水平,保障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和经费需要。
第八条【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金融工作办公室)或者承担相应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
第九条【地方金融组织定义】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地方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十条【例外规定】
方金融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