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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给大家写一点关于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这也是分股不分权的其中一种方法。用京东老板刘强东的一句话来说:“如果不能控制这家企业,我宁愿把它卖掉。”这也体现出大多老板的想法。一、有限合伙企业
1、简介
2007年6月1日是中国商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天,因为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在这一天开始实施,从此,中国诞生了一种新的组织体--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不同之处在于:除了“普通合伙人”之外,合伙人中还包括“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制度源于英美法系,“普通合伙人”的英语为generalpartner,简称“GP”。“有限合伙人”的英语为 limitedpartner简称“LP”。在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GP)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LP)则对合伙企业之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在有限合伙企业中,股东不是直接持股拟设立的核心公司°,而是先由股东搭建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再由持股平台间接持有核心公司。典型的有限合伙架构如图所示。
二、案例 (A企业)
1.上市前股权架构
为了轻松了解有限合伙企业,我们来看A企业的案例。A企业,曾为深交所中小板市值第一股,其股东龚某也曾因减持46.8亿元被称为“套现王”。2001年11月,A企业在杭州诞生。2004年1月,A企业董事会通过决议,对以胡某为代表的经营团队给予期权激励。2007年11月,该期权进入行权期。据招股证说明书披露,本次行权的员工共有51人,该51人如何持有A企业视股权呢?当时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甲方案为自然人直接持股,即激励对象直接持股A企业。乙方案为自然人间接持股,即激励对象先注册成立一家持股公司,再以持股公司持股A企业。甲方案很快被创始人股东否决。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旦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每股股本将拥有同样的表决权。自然人持股方案意味着,这51个自然人不仅拥有A企业股份的财产权,也将拥有A企业股份的表决权。让员工股东拥有拟上市公司的表决权,有哪些弊端呢?
(1)让众多员工拥有表决权,一旦有有股东行使否决权,确实会增加不必要的麻烦。
(2)自然人直接持股模式导致程序效率低下,也极不利于股权激励的退出。
为了方便股权集中管理,A企业选择了乙方案,先后成立了杭州B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投资”)和杭州C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投资”)作为51名自然人的持股平台,让自然人通过两家持股公司间接持有A企业的股份。2010年A企业成功登陆中小板。其上市前的股权结构如图
2.痛不欲生的减持
上市后的A企业市值一路狂奔,只用了 3年的时间便成长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的“市值王”。2011年5月28 日,员工的限售股解禁,但员工们即将减持套现的喜悦很快被一抹阴云笼罩了,那就是减持税收!由于当初采取了自然人→持股公司→上市公司的间接架构,未来减持套现的税负为40%,即持股公司出售A企业股票所得交25%的企业所得税,75%的税后利润分红给员工时还需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75%x20%=15%税负)!如此沉重的税负,是A企业员工无法承受之痛!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