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如何设立?深圳QFLP基金管理企业设立要求
QFLP 基金的境外投资者类型:QFLP 基金的境外投资者主要由主权基金、养老基金、捐赠基金、慈善基金、投资基金的基金(FOF)、保险公司、银行、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被联席会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例如境外上市公司,知私募基金)组成。
深圳QFLP 的申请流程
相关法律文件
在深圳地区开展 QFLP 项目,所涉及的法律文件包括:《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设立地点QFLP企业及管理人必须注册在深圳
申请条件
外商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
1、注册资本不低于 200 万美元等值货币;注册资本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3 个月内到位 20%以上,其余部分应在自企业成立日起两年内到位;
2、可以由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形式发起设立境外股东/合伙人
满足以下两者之一:
1、在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净资产)规模不低于 1 亿美元等值货币或者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 2 亿美元等值货币;
2、持有香港证监会(或其他境外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牌照。
境内股东/合伙人
1、商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金融租赁、公募基金管理等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持牌金融机构或由其控股50%以上的一级子公司;
2、市委市政府重点支持、引进的大型企业,且在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净资产)规模不低于5 亿元人民币或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 10 亿元人民币;近三年连续赢利,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6000 万元人民币,且累计缴纳税收总额不低于 1800 万元人民币。
高管要求:应具有至少两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管理人员:
(一)有五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
(二)有二年以上高管理职务任职历;
(三)有在境内从事股权投资经历或在境内金融机构从业经验;
(四)在近五年内没有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
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 上述高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型企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