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清单》出炉。任务清单提出,修订《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放宽QFLP(合格境外优先合伙人)政策,取消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FOF基金限制,允许基金采用更灵活管理架构。
外商股权投资企业
注册资本:认缴出资不低于 1500 万美元等值货币
其它要求: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中由同一实体控制的,该同一控制人通过该等
合伙人的出资占比不得超过 50%投资人(境内/境外):
境内外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担能力的机构或个人;
2、机构投资者需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近三年内未受到所在国家、地区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境外机构投资者自有净资产不低于500 万美元等值货币,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 100 万美元等值货币;境内机构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3、个人投资者需签署股权投资企业(基金)风险揭示书;境内外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人民币或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 50万元人民币,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