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作区内居住的,须提供本人居住证明(属自有产权,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属租赁房屋的,须提供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
◆属于申请第 一笔补贴的,须提供个人自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居住证明;
◆属于申请第二笔补贴的,须提供个人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居住证明;
◆属于申请第三笔补贴的,须提供个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居住证明。
出现信息填报不准确、申请材料不规范或者不齐全的,该申请将被退回,申请人和用人单位需在3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相应材料并审核通过确认提交,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申请人有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将纳入合作区的奖补黑名单,取消本次及今后申请资格。已经获取补贴的,对补贴资金及利息予以追缴,并将个人信用录入征信系统,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若用人单位为本单位不符合条件或非本单位员工申请补贴的,3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相应补贴申请,并纳入合作区奖补黑名单,录入征信系统;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