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拟纳入地方金融局监管!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监管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监管条例中指出,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对新设投资公司的商事登记管理;对开展私募基金、各类金融产品代销、金融投资咨询等金融业务的投资公司,应按照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取得业务牌照或完成登记备案;无法取得业务牌照或完成登记备案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限期清理规范。
对于私募基金行业来说,近两年来,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正在越来越多地介入监督管理工作,比如很多地方金融办组织或参与了当地私募基金的各类现场检查,随着本次监管条例的出台,相信未来会更多地参与到私募基金的监管中来。
一、2022年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新要求:
1、备案主体要求:
(1)主体要求: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基金管理公司;
(2)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基金管理(股权类管理人可以包含股权投资管理、实业投资、创业投资);
(3)注册资本及实缴资金要求: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实缴至少在200万元以上或超过注册资本25%。
(5)公司、股东及高管近三年内不得存在重大失信记录、刑事犯罪或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等情形。
2、股东要求:
(1)不存在股权层级过多、循环出资、交叉持股等情况;
(2)公司及股东不曾从事过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
(3)全体股东具有真实的从事私募业务的动机,不存在股权代持;
(4)股东需提供资产证明,要求资产能够覆盖各自股东对于申请机构的认缴出资额。
3、高管及从业人员要求:
(1)全体全职员工总人数不低于5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视为全职员工);
(2)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除财务、行政外,其他人员均需持有基金从业资格证;股权类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均需持有基金从业资格证。
(3)高管(高管一般为2人: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如有副总经理可作为公司高管):要求持有基金从业资格证;不得存在兼职;法人具备一定金融从业/管理岗位经验;风控负责人具有三年以上金融机构风控管理经验。
4、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员“诚信状况”主要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实践经验,认为高管一般不得存在以下情况: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存在尚未了结或潜在的重大诉讼、仲裁;
(6)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近三年内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受到刑事、民事、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的情形;
(8)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9)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
(10)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
(1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12)在“信用中国”网站存在不良记录;
(13)其他欺诈或不诚实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