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EB-1移民申请案,当事人可能有很多的材料可以作为“证据”。如何选择即充分有力,又不无用冗长的直接有效证据,是十分关键的。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呈请人只需提交对应移民法规要求直接相关的证据,你主张符合哪几项标准,就紧密围绕这几项,提交可以证明的直接证据,剔除与法规要求无关的证据。
在初始收集证据阶段,你可以广泛撒网,就像还没有决定准备炒什么菜,先把可以找到的食材备齐,而一旦决定炒什么菜,就主要用其中的几种食材,而不是大杂烩或一锅乱炖。后面我们也会谈到在提交申请前的zui后审核阶段,如果证据材料还很多,要去除相关性不强的证据,只保留与法规要求密切相关的证据。还有一种情况,如果证据材料很多,又都相关,那就只提交zui强有力的证据。例如如果你已经有像第.一财经日报、南方周.末等主流媒体的大幅报道,就没必要再附上一些也是全国发行,但报道篇幅较少的“豆腐块”文章。这种做减法的情况,往往发生在申请受益人材料丰富的申请案中。
我们一下,有两个提示:
一、呈请人要选择性地提交强有利的证据,不要往申请材料里塞不能够充分支持的证据。用强有力的证据主张符合3到4项条件比用边际证据主张符合更多条件实用。
二、只提出有说服力的论点,美国移民局并没有任何建议清单,但我们知道,申请的核心是审核者要被说服,认为你的申请案有优势。如果你主张的论点繁杂,审核者在了解到你的优势前就会失去继续阅读的兴趣。但如果你的主张太短且无法有力证明,审核者也不会被说服。无论你的论点还是论据,应该是“充分”(Sufficient)而不是“过多”(Excessive)。一个成功的申请案往往是具备足够有说服力的详细证据和排除不必要重复或无关事实的完美平衡。比起任何类型的移民申请,EB-1A申请成功与否更是建立在主张的力度和有效性上。
大道至简,EB-1A的申请我自己的体验是应该越做越精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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