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条件及注意事项
1、注册资本:应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申请在注册地县域外(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小额贷款业务或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金全部为实缴货币资本,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出资人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足额缴纳。
2、主发起人资格:主发起人应为企业法人,出资额不低于1500万元人民币,持股比例应为蕞高。单一企业法人持股比例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单一自然人持股比例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全部自然人股东持股总额不高于注册资本的20%。鼓励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层持有小额贷款公司股份。
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自然人等应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主发起人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二)上一会计年度分配利润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净资产不低于拟出资小额贷款公司金额的两倍;
(三)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具有充足的流动性;
(四)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五)省金融监管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他法人股东应经营满一个会计年度,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利润总额为正数。
3、高管资格: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四)从事经济相关工作不少于3年或者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不少于2年,具备大专(含)以上学历;
4、注意事项:
(一)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申请股权转让须持股1年以上。
(二)小额贷款公司自愿注销或退出的,应按照第五条所列职责分工,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程序办理行业退出并取消试点资格。被取消试点资格的,从经营许可证失效之日起不得新增小额贷款发放业务。
(三)被取消试点资格的小额贷款公司,应自收到省金融监管局发文之日起3个月内至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等变更登记,并将批准文件、经营许可证交由省金融监管局留存、销毁。退出小额贷款行业保留的市场主体可以依法清收贷款,但继续新增贷款业务的,按非法发放贷款处置。
(四)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注销,清算过程接受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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