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异常经营整改过渡期延长至5月31日!中基协蕞近动作频频,正在逐步清理各类经营异常的私募机构,继私募管理人公示信息增加“经营异常专项法律意见书”机构诚信信息,协会还根据管理人情况整改了相关异常机构经营过渡期!
私募基金管理人异常经营整改期过渡通知
根据《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22〕37号),截止到3月29日,存在如下图所示异常经营诚信信息的私募管理人共计461家,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87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209家,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120家,未填报管理人类型的45家。
针对中基协字〔2022〕37号文发布的七类异常机构,协会自身也在不断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的方式,目前针对异常机构事项通知变动有两处,分别针对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的第四类、第六类和第二类、第五类。
经营异常机构情形
(一)按照《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中基协发〔2018〕2号,以下简称《公告》)应当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异常经营情形。
(二)根据《关于加强私募基金信息报送自律管理与优化行业服务的通知》(中基协字〔2021〕107号)被列入信息报送异常机构,且超过12个月仍未完成整改的情形。
(三)截至本通知发布之日,仍未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选择机构类型的情形。
(四)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含QDLP等试点机构)无在管私募基金的情形。
(五)除第(四)类情形外,在管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超过12个月持续无在管私募基金的情形。
(六)被金融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认定为不能持续符合登记备案条件,或被认定为经营异常,且建议协会启动自律处置程序的情形。
(七)法律法规和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不能持续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情形。
2022年3月25日,中基协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Ambers系统),向首批461家经营异常私募基金管理人推送《关于限期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通知》,主要是《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22〕37号)第(四)、(六)两类经营异常情形。相关机构在收到协会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需要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第六类还要附上上述金融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出具的关于机构经营异常事项已整改的无异议函。
但对于异常经营的第二和第五类管理人,3月28日中基协发布通知表示:考虑到新冠疫情防控期间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运营的特殊情况,为保障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有较为充足的时间落实疫情防控要求,针对《通知》中第二类被列入信息报送异常机构且超过12个月未完成整改和第五类在管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超过12个月持续无在管基金的存量经营异常机构,三个月过渡期延长一个月,即整改截止日期由2022年4月30日延长至2022年5月31日。
不过私募管理人未能于2022年5月31日(含)前按要求完成相关整改事项,将会被协会要求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当然,自该提示发出之日起,如果私募管理人未处于其他自律程序,可主动申请注销登记。主动注销后,协会将终止相关程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后续在私募基金行业任职将不受此程序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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